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2 查看次数:16737 次

咸政发〔20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机制,压实“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4号)、《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14〕16号)、《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鄂政发〔2014〕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安监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央企在咸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年度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实施,每年初市政府与被考核单位签订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及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目标考核细则。年度目标考核时限为考核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自评与市安委会考核相结合、日常抽查与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束前,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初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审议、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实行加分,具体加分项目、幅度依据年度考核细则确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目标。

  工作目标对不同类别被考核单位实行差别化考核:

  (一)县(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的主要内容是: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防范遏制事故。

  (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内容是: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依法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夯实安全基础,做好应急管理、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培训,防范遏制事故。

  (三)有关央企在咸分公司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安全标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职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考核:

  (一)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年度由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不得评为“优秀”,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1起重大以上事故的评定为“不合格”;

  (二)有关央企在咸分公司考核年度内发生1起死亡事故的不得评为“优秀”,发生1起较大以上事故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综治办等相关单位和有关央企在咸分公司的上级单位。

  对评定为“优秀”、“先进”的单位,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对评定为“优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条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综合考评、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其他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有关央企在咸分公司列为市级重点监管单位,并书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人责任。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单位】:潜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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