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9 查看次数:16218 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基本要求,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预算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征收管理,规范收入入库管理
  (一)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相关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除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缴库后,财政部门严格按相关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住房保障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专项资金,计入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并不得减免或变相返还。
  (二)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解缴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偿性支出或分配后再将土地净收益缴入国库。
  (三)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必须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所有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首次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对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分期缴纳期限,但最高不得超过两年。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发文单位】:潜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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