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1 查看次数:21402 次

咸政发〔201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咸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产业重组专项行动方案》《咸宁市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咸宁市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方案》《咸宁市补短板专项行动方案》《咸宁市化工行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方案》《咸宁市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日

  咸宁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积极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突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竞争新优势,为咸宁“十三五”时期实现发展质效在全省进位、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企业为主体,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完善配套政策,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最重要、最紧迫、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可落地、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将实施方案项目化、工程化、政策化,确保取得实效。

  坚持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既抓好中央和省政策的落实落地,又立足咸宁实际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既强化市级层面工作和政策统筹,又充分调动县(市、区)工作积极性;既注重整体推进,又抢抓政策机遇,集中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短板。

  坚持改革创新、标本兼治。坚持用改革、市场、法治的办法,以满足有效需求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支撑,加快构建产业新体系,培育发展新动能。

  (三)工作目标。

  ——去产能方面。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以钢铁、煤炭等行业为重点,淘汰钢铁落后产能60万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72万吨。到2020年底,全市所有僵尸企业全部出清。

  ——去库存方面。到2019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6-8个月的合理区间,全市商品房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品质不断提升、有效需求不断扩大,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去杠杆方面。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增长入手,改善债务结构。加大企业上市力度。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鼓励企业多渠道、多方式扩大直接融资。加快发展基金产业,打造贺胜金融小镇。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探索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推进和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积极推广PPP模式,激活民间投资。力争“十三五”时期全口径直接融资年均增长10%。

  ——降成本方面。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的意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降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比例政策,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降低用电、用气、用地等要素成本,使实体经济成本明显降低、盈利能力明显增强。

  ——补短板方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2018年底全市3个贫困县摘帽、192个贫困村出列、38.34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销号。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到2020年,全市市场主体数达到30万户。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推动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新建高速公路176.5公里、县乡道改建工程640公里;新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52公里;重点湖泊达到20—50年一遇防洪标准;进一步提高电网配电能力,供电可靠率提升到99.88%。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教育布局更加合理、医疗设施更加均衡、社会保障更加公平。加强生态建设,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抓好生态保护,推进污染防治,发展绿色经济。

  二、工作措施

  (一)着力化解过剩产能。

  1.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对钢铁、煤炭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煤矿项目新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增产能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供地、能评、环评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加大清理查处力度,对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加强非煤矿山整治。

  2.压减过剩产能。坚持用市场办法、法治办法倒逼过剩产能退出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地方政府批准后关停退出。贯彻落实国家、省激励性政策,引导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形式主动化解过剩产能。积极争取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支持,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淘汰钢铁落后产能。关停赤壁闽发建材有限公司,淘汰钢铁落后产能60万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8号),全市“十三五”期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72万吨,2017年底前关闭7处6万吨/年的高瓦斯矿井,2020年底前关闭5处6万吨低瓦斯矿井。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安置及就业培训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积极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咸宁品牌。发展高端产品,加快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信息化、工业化“两化”融合,推进智能制造,推广个性化、柔性化产品定制模式。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品种,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提升质量和效益。

  5.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划清市县事权,参照国家、省有关僵尸企业标准,慎重精准地确认僵尸企业处置范围,列出名录清单,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严格执行信贷、价格、财政、环保、质量、安全、能耗、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倒逼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发挥市场主体决定性作用,纠正资源配置扭曲,积极做好政策支持、营造环境、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工作,妥善引导企业破产重组、化解债务。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力争到2020年,全市僵尸企业全部出清。

  责任分工:该项任务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配合。

  (二)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

  6.加强住房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安排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区分不同区域的库存状况,实行差别化供地。对消化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区),下一年度住房用地供应削减50%;对消化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暂停住房用地供应,直至其恢复到合理库存消化区间后,再行供地。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棚改安置房、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按程序适当调整套型结构。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跨界地产发展,支持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

  7.推进公租房和棚改货币化安置。加大《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代筹暂行办法》等政策落实力度,2016年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60%;其他征地拆迁项目也应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全面推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各县(市、区)政府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中筹集公租房房源,面积标准可根据需求情况适当放宽。

  8.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拓宽住房公积金筹集使用渠道。建立市级资金调剂融资机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现资金盈缺调剂。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贯彻执行好《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咸政办发〔2015〕54号)、《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大众创业安居贷款办法》等文件。

  9.鼓励新市民落户安居。尽快出台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放宽落户政策。进城购房落户人员从落户之日起,其本人和家庭成员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等权利,并依法维护其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统一的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创新农村林权等产权的“交易—鉴证—抵押”新模式,为广大农民在城镇购房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10.引导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继续发挥好市金投集团资金平台作用,扶持优质房地产企业稳定发展。开展集中排查,坚决打击和遏制小产权房建设和销售行为。规范城中村和村民在宅基地上的私人建房行为,严格执行有关私人建房的规定,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服务收费和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设施建设收费,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

  责任单位:该项任务由市房产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市编办、市政府金融办、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委、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三)积极稳妥推进实体经济去杠杆。

  11.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建立健全“入库、改制、托管、挂牌、上市”的培育新路径,促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全市100家上市后备企业库中甄选优质企业改制上市,争取上市企业零的突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新四板”)等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推进企业股权与资本双向流转。力争2016年实现1家企业主板上市,2—3家企业开始主板上市的前期辅导工作,一批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武汉股权托管中心(“新四板”)挂牌。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众筹、私募等融资方式。鼓励企业更多通过股权方式融资,降低企业杠杆率。

  12.发展和规范债权融资。支持优质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围绕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点领域发行债券融资。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用于创新创业。引导符合条件的公司发行公司债。支持企业合理利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加强与长江证券等券商合作,2016年力争完成市城发集团绿色债券、咸宁高新投资集团“双创孵化”专项债、交投集团专项债发行工作。

  13.打造金融业“资本高地”。全面推进市域、县域金融工程,全力推进金融港项目建设,积极引进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租赁、消费金融、保险等新型金融业态和中介服务组织,充实金融市场和服务体系。积极对接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加强与北京清科、恒丰美林、清华工研院等长江产业基金股东单位合作,加大基金投资项目的对接申报。加快推进贺胜金融小镇建设发展,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贺胜金融小镇建设发展的意见》,吸引金融新业态集聚,力争“十三五”期末贺胜金融小镇资产管理规模达到1000亿元。设立香城产业基金,引导基金总规模20亿元,通过政府引导基金,向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募集80亿元资金,共同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产业基金,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设立幕阜山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全市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推进设立长江兴宁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战略型、科技型新兴产业发展。

  14.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推动法人金融机构探索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探索试点投贷联动业务。鼓励新设、引进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融物结合的优势,降低企业负债率。继续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加大对不合理收费的查处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加快完善政府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推进“开发担保贷”“助建贷”“安居贷”等业务,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推进“政银保”“助保贷”业务,解决企业抵押不足问题,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力争3-5年内市金投集团资产管理规模达到80亿元。鼓励市金投集团对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实行债转股提供支持。

  15.稳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市城发集团、咸宁高新投集团等出资监管企业先在所属子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加强与民营资本进行合作。积极探索企业员工持股的有效方式。对各类适合由员工持股的国有企业,均应允许员工个人自愿持股,鼓励人力资本要素贡献占比高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率先推行员工持股,鼓励核心团队出资参与企业改制。

  16.积极推广PPP模式。紧紧围绕“重大规划项目启动年” “推广PPP模式突破年”“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化年”三个主题年活动,加强PPP政策宣传,出台市级实施办法,明确操作流程,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争取政策支持,加快PPP项目推进步伐。加快PPP项目库、咨询库、专家库建设,完善PPP管理相关配套机制。加快获批PPP项目建设运营,提升咸宁经济发展水平。

  17.加强债务和金融风险监管。以咸宁市获批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启动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发放高利贷,严禁非法收贷。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地区的金融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制定防控预案。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责任单位:该项任务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配合。

  (四)多措并举降低企业成本。

  18.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严格执行《湖北省取消、暂停征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关于公布咸宁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咸价费〔2015〕24号),依法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小微企业免征的各项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配合)

  19.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制度红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全面实现收费清单式管理,建立涉企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大力推行网上联合审批、联合图审、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等有效做法,探索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窗口办完事”的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服务便利化水平。2016年年底以前,要实现市、县两级联合审批全覆盖,实行网上并联办理。(市编办牵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等配合)

  20.降低企业要素成本。根据国家、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阶段性降低相关险种的社会保险费率,并适时予以调整。落实国家、省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湖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完善工业用地政府回购、流转和收储机制。(市物价局牵头,市人社局、市供电公司、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等配合)

  2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各种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少收费环节;商业银行要加强利率定价能力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的意见》,扩大市“无微不至微笑资金”规模,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做到应过尽过。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完善政府对银行机构的考评机制,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恶意抽压贷情况纳入考评,并通报恶意抽贷银行名单。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财政贴息的准入门槛,简化流程。(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配合)

  责任分工:该项任务由市经信委整体协调推进,各牵头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五)精准发力补短板。

  22.加快补齐扶贫攻坚的短板。实施《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规划》,深入推进“五个一批”脱贫工程,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确定帮扶计划,确保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实施贫困村帮扶计划,整村推进,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加强贫困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大力发展贫困县县域经济,加快贫困县摘帽进程。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对口扶贫。(市委农办牵头,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等配合)

  23.加快补齐市场主体发育不够的短板。实施市场主体倍增计划,支持大众创业,培育小微企业,做强骨干企业,壮大新兴产业,推动大中小企业联动发展、上下游产业对接共赢,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放宽创业准入门槛,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创办新企业。加大招商力度,进一步优化招商环境,找准引进企业着力点,实行精准招商。(市工商局牵头,市人社局、市招商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配合)

  24.加快补齐产业转型升级的短板。

  一是促进工业提质增效。对接《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持续推进工业崛起战略。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改造升级优势传统支柱行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实现新兴产业规模倍增。(市经信委牵头)

  二是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全面实施农产品加工千亿产业振兴行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委等配合)

  三是发展现代服务业。全面实施服务业升级行动。重点推进旅游、物流、金融、健康养老等优势服务业行业加快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旅游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等配合)

  25.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板。

  一是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高速公路网。加快农村公路建设。重点推进实施撤并村农村公路、精准扶贫产业路建设。推进国省道改造升级。打通省际重点断头路,加强与湖南、江西连接道路建设。完善铁路网。(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等配合)

  二是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防洪抗旱能力,健全城市防洪排涝减灾体系。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着力强化城市水利工作,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强化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市水务局牵头)

  三是实施电网改造工程。深入开展“低电压”治理,建立“低电压”治理绿色通道,对低电压问题建立档案并实行销号管理。继续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提升农村电网供电能力。(市供电公司牵头)

  四是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可承载能力。探索海绵城市建设。(市住建委牵头)

  26.加快补齐开放不够的短板。

  一是提升对外开放综合竞争优势。深化对外开放,拓展国际市场,着力构建“一带一路”内陆重要节点城市,大力推进万里茶道经济带建设,打造万里茶道源头城市“咸宁品牌”。(市商务局牵头,市农业局等配合)

  二是促进区域协作开发融合。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强化基础设施、产业对接,全面融入长江大通道体系,加强与大武汉合作对接,加强与武汉新港及其他港区的无缝对接,打造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发展先行区。(市发改委牵头)

  27.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的短板。

  一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主动适应“全面二孩”政策,精准布局建设幼儿园。积极稳妥地调整中小学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实现义务教育城乡优质均衡发展。落实两免一补优惠政策,统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推进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市教育局牵头)

  二是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大力发展远程医疗。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破除“以药补医”逐利机制,通过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持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完善合理的补偿机制。推行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市卫计委牵头,市物价局、市人社局等配合)

  三是健全各项社会保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政策。逐步提升医保保障水平。完善大病救助制度。实现残疾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实现困难群众住房保障。构建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房产局等配合)

  28.加快补齐生态建设的短板。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地质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严守生态红线。实施“蓝天、碧水、净土”工程,突出抓好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推进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实施资源能源总量与开发强度双控,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

  责任分工:该项任务由市发改委整体协调推进,各牵头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联络协调、情况综合、信息发布等日常工作。按照“1+N”模式制定改革总体方案和相关专项行动方案,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实施一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全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的工作方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方案制定、督办考核等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房产局、市政府金融办等专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对落实相关专项行动方案负总责;各参与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按照责任分工,具体抓好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承担专项行动方案中相应工作任务在本地区推进落实的主体责任;建立工作台账,每季度向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政策措施。加强中央、省政策的跟踪衔接和贯彻落实,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预研储备并适时推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细化的政策措施,将总体方案和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项目化、工程化、资金化,确保可落地、可检查。

  (四)加强督办落实。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实行任务清单管理,由市改革办、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推进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考核,对落实不力的要予以问责;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对落实情况较好的地方予以奖励。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政策解读,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时总结经验模式,进行复制推广。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咸宁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丁小强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熊征宇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镇方松 市政府副市长

  周  勇 市政府副市长

  胡甲文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何志雄 市政府副市长

  市政府相关分管副市长

  汪凡非 市政府党组成员,咸宁高新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皮  凌 市长助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夏福卿 市政府秘书长

  黄  文 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农办主任

  胡  建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国承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郑耀英 市政府副秘书长

  鲁恩旺 市政府副秘书长

  祝儒镳 市编办主任

  田运雄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毛进明 市残联理事长

  张善猛 市发改委主任

  郭冰生 市经信委主任

  李旭东 市教育局局长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

  黎正刚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陈红卫 市民政局局长

  万春桥 市财政局局长

  边现龙 市人社局局长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

  孙新淼 市住建委主任

  陈跃明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中英 市水务局局长

  来华雄 市农业局局长

  傅火金 市商务局局长

  潘  华 市文新广局局长

  王  勇 市卫计委主任

  夏金平 市统计局局长

  郑华成 市旅游委主任

  郑俊华 市安监局局长

  曹玉来 市扶贫办主任

  徐永春 市国资委主任

  李  光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

  吴炳贵 市物价局局长

  许关欣 市房产局局长

  贾计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彭洪斌 市国税局局长

  任  伟 市地税局局长

  沈卜桂 市工商局局长

  雷  红 市质监局局长

  朱  华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万晓春 市银监分局局长

  曹学勤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李文波 咸安区人民政府区长

  余  珂 嘉鱼县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李朝曙 赤壁市人民政府市长

  刘明灯 通城县人民政府县长

  杭  莺 崇阳县人民政府县长

  胡  娟 通山县人民政府县长

  朱光明 市改革办副主任

  方  勇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联络协调、督办落实、情况综合、信息发布等日常工作。按照“1+N”模式制定改革总体方案和相关专项行动方案,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实施一个。

  咸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 推动产业重组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的有关要求,积极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自身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更好发挥政府在政策支持、环境营造、职工安置、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坚持依法办事、市场倒逼。加大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停止对落后产能企业和僵尸企业的不合理“输血”措施,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兜底。妥善解决企业职工的实际困难,解决兼并重组和企业退出的资产债务纠纷和人员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摸清底数,明确目标,选择产能过剩矛盾突出的钢铁、煤炭行业重点突破,尽快取得实效。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

  2016年,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措施,以钢铁、煤炭行业为重点,淘汰钢铁落后产能60万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72万吨。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取得突破。到2020年,全市僵尸企业基本退出,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基本合理,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建立,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经济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整体提升。

  (三)处置范围。

  处置僵尸企业的参考标准为:

  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

  资产负债率高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

  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

  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

  处置范围:充分考虑企业和债权人意愿,在符合以上参考标准两项及以上、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工业企业中确定。

  二、政策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产业重组的政策措施,结合咸宁实际,实行“停、帮、引、保、奖”五个方面的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

  (一)“停”。即建立有利于把市场压力传导到落后产能企业和僵尸企业的倒逼机制。

  1.停止对落后产能企业和僵尸企业的财政补贴,停止对落后产能企业和僵尸企业续贷,建立银行债权处置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2.加强对企业环保执法,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持环保执法高压态势。(市环保局牵头)

  3.加强对企业质量和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坚决查处安全不达标的企业。(市质监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

  4.严禁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停止审批煤矿项目新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5.享受国家补助资金的僵尸企业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市经信委牵头)

  (二)“帮”。即建立有利于解决企业市场化退出实际困难的支持机制。

  6.僵尸企业退出的划拨用地,政府土地收储机构参照土地评估价值确定补偿金,补偿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优先支付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人社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7.僵尸企业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转产发展第三产业,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人社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8.僵尸企业承担的供水、供电、供热等公共服务职能同步剥离,具备条件的实施市场化运营,暂不具备条件的由所在地政府承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

  (三)“引”。即建立有利于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僵尸企业的引导机制。

  9.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僵尸企业战略性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转型升级。(市政府金融办牵头)

  10.出台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省内外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我市僵尸企业产业重组、战略重组。(市经信委牵头,市政府金融办配合)

  11.对僵尸企业承担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支持僵尸企业兼并方继续建设运营,简化建设主体交接转移相关手续,并按原要求接受年度评估。(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配合)

  12.对僵尸企业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未完成科研任务及结题验收的,支持僵尸企业兼并方继续开展科研攻关并按规定拨付科研项目经费。(市科技局牵头)

  13.制定有效措施,对办理兼并重组僵尸企业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的,实施绿色通道。(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14.保护和利用好僵尸企业的注册商标资源,防止优质注册商标闲置、流失和失效。(市工商局牵头)

  (四)“保”。即建立有利于退出企业员工平稳安置的兜底机制。

  15.通过争取中央资金、同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等渠道,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6.制定清理银行贷款之外的各种融资的办法措施,妥善处理好债务纠纷和员工集资问题。(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7.加强与市内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建立银政企多方沟通协调机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将有保有控的政策落到实处。(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8.根据僵尸企业不同处置方式,依法分类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将僵尸企业退出需安置人员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稳定岗位补贴的政策。切实做好退出企业员工就业培训工作,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五)“奖”。即建立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处置僵尸企业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19.协调省财政加大对处置僵尸企业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市、区)统筹资金的能力。(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20.将处置僵尸企业、安置职工等内容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委组织部牵头)

  21.协调解决跨地区并购企业的统计归属问题。(市统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综合协调,明确目标责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提出本地区处置僵尸企业的对象和时间表,抓紧组织实施,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经信委会同市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咸宁市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去库存工作,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级统筹、属地责任、因地施策、重点突出、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化解我市现有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2016年和2017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每年消化现有库存量20%以上;2018年和2019年每年消化现有库存量30%以上;到2019年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6—8个月的合理区间。

  二、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进公租房和棚改货币化安置。

  1.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全面推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除在建项目外,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一律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从市场筹集公租房房源,提供租赁服务,面积标准可根据需求情况适当放宽。(市房产局牵头,市住建委、市财政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2.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超市,积极引导被征收对象购买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2016年,全市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60%,其中:商品住房存量大且有条件的县(市、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100%。(市住建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房产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3.加大公租房和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激励。(1)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2)棚改项目中,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市场评估价格得到补偿以后,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征收房屋评估价20%的房屋征收补贴;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12个月内购买我市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征收人再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10%的房屋购房补贴,同时免征不动产登记费。(4)提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的企业和项目,在具备条件情况下,优先享受市金投集团“开发担保贷”“棚改专项基金”“助建贷”“安居贷”等金融优惠政策。(市住建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房产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二)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

  4.拓宽住房公积金筹集使用渠道。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建立市级资金调剂融资机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现资金盈缺调剂。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咸政办发〔2015〕54号)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宽松政策,补充执行我市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的公积金办理贷款政策。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以服务缴存单位和职工为导向,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快建设功能齐全、使用便捷、安全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和质量,缩短公积金贷款办结时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市编办、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5.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各地要将在城镇就业和创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大学生等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用工单位要落实《湖北省集体劳动合同条例》,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继续推进“大众创业安居贷”(我市城镇创业人员(年满18岁)新购住房(包括异地),补缴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2004元(其中大学生创业补缴1000元),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在全市积极推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三)鼓励新市民进城购房。

  6.深化户籍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尽快出台咸宁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凡在我市城镇就业和创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大学生、私营业主等在我市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依据自愿原则,随时办理迁移落户,其家庭成员也可随迁,户口迁移实行“零门槛、零收费”。本市农村户籍人口到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照咸政办发〔2015〕54号文规定享受6000或8000元购房补贴;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超市购房的,同时享受棚改被征收人待遇;在城镇落户的,依法维护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各地要进一步拓宽思路,将去库存与异地扶贫搬迁、渔民上岸等工作有效对接,通过市场运作,推出优质楼盘,解决安置房源。(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7.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与金融机构衔接,认真落实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政策,推动“农民安居贷”等产品扩面,支持农民进城购房。探索建立统一的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创新农村林权等产权的“交易-鉴证-抵押”新模式,为广大农民在城镇购房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现有融资性担保平台,为农民进城购房贷款提供风险分担或缓释措施。(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四)落实个人住房贷款和税收优惠政策。

  8.支持首套住房贷款和改善型购房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国家有关个人首套住房贷款优惠政策,支持改善型购房需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各金融机构应做好尽职调查,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落实好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相关要求,做好个人住房金融服务工作。(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9.落实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房产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五)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供给调控。

  10.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各地要科学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建立健全房地产库存预警和风险提示制度。对消化期超过24个月的通山县,下一年度住房用地供应削减50%;对消化期超过36个月的通城县,暂停住房用地供应,直至其恢复到合理库存消化区间后,再行供地。具体办法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委、市统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1.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已经出让但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在依法按程序调整控规的前提下,收回土地重新下达规划条件后,调整土地用途,重新“招拍挂”,优先用于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还可与咸嘉生态文化城镇带建设、城市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相结合,将符合条件且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转为项目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2.加快完善城市新区配套设施。加快城市新区、开发区、县城城区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加快新老城区公共交通的对接,为居民安居就业提供便捷条件。(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3.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企业或个人,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规模化、专业化的房地产租赁经营。支持城市居民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租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管体制,规范租赁市场。(市房产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六)引导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14.拓宽房地产业融资渠道。市金投集团要继续做好“开发担保贷”“棚改专项基金”“助建贷”“安居贷”等金融产品,通过担保增信,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优质楼盘和政府委托管理项目进行担保融资支持。同时,激活、引导和撬动商业银行和社会资本投向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项目建设,有效打通房地产企业融资通道。(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房产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5.降低房地产企业运行成本。对出现滞销且资金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可依法采取灵活的征收办法,应缴税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缴纳。金融机构可适当下调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各级房产部门可参考企业银行征信评级情况,适度下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最低不低于10%。简化房地产项目招投标程序,除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市住建委、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市房产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6.促进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加大土地、规划、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库存房源发展旅游、养老、医疗等跨界地产,拓展生活性服务业。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对通过兼并重组转让实物资产及债权债务,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免征营业税;在债权债务责任落实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可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可给予并购贷款支持。(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市地税局、人行咸宁中心支行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7.提升房产开发精度,控制乡镇项目审批。加大房地产项目招商力度,引进全国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开发适销对路的精优产品,提升项目品质和市场竞争力。从本行动方案颁布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国土、住建、规划、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格控制乡镇商品房开发项目。(市房产局牵头,市招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8.开展房地产涉企乱收费治理。各地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服务性收费和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设施建设收费,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适时开展房地产涉企乱收费专项检查,净化价格环境。(市物价局牵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银监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9.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集中排查,坚决打击和遏制小产权房建设和销售行为,严格规范城中村和村民在宅基地上的私人建房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私人建房的规定,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严禁出售或变相出售行为。(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产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20.加强舆论引导,提振市场信心。要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运行和去库存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有效提振市场信心。(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旅游委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上述政策措施,除特别注明外,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去库存、稳市场”的主体责任,成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房地产去库存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出台方案,落实举措和经费。2016年6月下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房产局。

  (二)注重综合施策。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本专项行动方案,加强土地、财政、税收、金融、户籍、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注重国家政策落实与本地实际、分类施策相结合,注重供给结构调整与释放市场需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调控引导的作用,不断增强化解房地产库存各项政策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时,要做到因楼施策、因项目施策,对去库存任务重、难度大的项目要实行领导责任包保。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重头戏抓紧抓实。要层层分解指标,层层传导压力,出实招,结硬账。市政府将把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督查内容和年度工作绩效考核重要指标。市政府督查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各地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成效进行督查考核,实行逐日上报、逐月通报制度,对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问责。

  咸宁市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降成本工作,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措施,坚持统筹协调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统筹长远相结合、推动转型升级与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相结合、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降低成本与提高产品质量相结合、综合施策与分领域落实相结合,通过减税降费降低一部分、深化改革消化一部分、金融机构压减一部分、企业挖潜节支一部分,着力改善企业发展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产业竞争力。

  工作目标:力争通过3年左右努力,使实体经济成本明显降低,盈利能力明显增强。最大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中介服务降费提质,行政审批和开办经营便利化有效提升。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减少企业融资中间环节费用,企业财务成本有所降低。人工成本过快上涨趋势有效缓解,保持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遵循市场机制,合理降低工商业电价和工业气价。物流费用率降低到全省平均水平。落实好国家、省降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比例的政策。企业税费负担降至合理水平。

  二、政策措施

  (一)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精简审批事项。聚焦投资创业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取消一批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审批事项。结合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再取消、下放、调整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服务等行政职权事项。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完善全市投资项目联审平台功能,加快实施网上审批核准、并联审批核准步伐。大力推行网上联合审批、联合图审、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等有效做法,探索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窗口办完事”的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服务便利化水平。2016年年底前,推进市、县与全省实现三级联审平台全覆盖,实行网上并联办理。(市编办牵头,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合)

  2.推动中介机构去行政化。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对部分技术性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要件。2016年年底前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落实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从严整治“红顶中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市编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检察院等配合)

  3.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建设全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推进协同监管,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科学的“双随机”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市发改委牵头,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等配合)

  4.统筹落实好国家、省有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规范招投标保证金收退模式,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保险,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或支票形式。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行为,降低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文新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合)

  (二)全面落实减轻企业税费各项政策。

  5.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本数,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配合)

  6.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上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费用。(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配合)

  7.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配合)

  8.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咸宁市涉企收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再次清理规范。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全面取消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和主要目的是养人的涉企行政管理类和涉企强制培训类收费,按程序降低体现特定受益者负担原则、补偿非普遍性公共服务成本而保留的收费,精简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编制《中介服务收费清单》。落实国家、省各项优惠政策,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现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扩大到10万元。建立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上半年内将上年度收费情况报同级物价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坚决查处一批违规设立超标收取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违法行为。继续抓好取消或暂停征收4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市财政局牵头,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配合)

  9.全面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完善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清单,对市场发育成熟、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经营服务事项,一律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最大限度缩小经营性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范围。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合理引导经营服务价格行为。(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配合)

  (三)合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0.落实国家、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部署。根据国家、省“十三五”期间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的部署,及时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率。落实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继续做好社保费率调整的指导调度,确保降低费率政策的落实。(市人社局牵头)

  11.加大企业稳岗补贴实施力度。落实好《湖北省稳定岗位实施办法》。对上年度未裁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按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按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市人社局牵头)

  12.加大职工培训补贴落实力度。对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50%的补贴。(市人社局牵头)

  13.继续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社保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牵头)

  14.减少企业用工风险成本。依法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共同权益,积极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减少企业用工的风险成本。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全面推进集体合同攻坚计划;指导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督查指导。(市人社局牵头)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等成本。

  15.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全面暂停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01元。落实国家电价政策,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03元。建立供电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诚信用电交易制度,帮助企业降低资金占用成本。免收电力客户负荷管理终端费、保护定值计算费、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时带电作业费、电力客户欠费停电后的复电费、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交接试验费、新装或增容客户用电间隔费、电力客户委托检定的电能表检定费;大力推行电力直接交易,对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用电量5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落实直供电政策。(市物价局牵头,市供电公司等配合)

  16.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严格执行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价格由3.127元/立方米下降到2.48元/立方米的调价政策。车用天然气价格由4.5元/立方米下降到3.8元/立方米,启动定价程序,依法核定车载用气价格。(市物价局牵头,市住建委等配合)

  17.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完善工业用地政府回购、流转和收储机制。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且全部缴纳完毕时间不得超过1年。加快实施差异化用地政策,重点支持新兴产业用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地税局等配合)

  18.降低非生产要素资源成本。制定和实施公用事业部门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的方案,适当降低企业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管道(线)预埋或改造费用。(市住建委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配合)

  (五)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9.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以货运枢纽和主要港口为重点,加强港口、铁路、公路货运枢纽的对外专用通道建设,着力构建以设施高效衔接为基础、以站场快速转运为重点、以各种联运形式竞相发展为路径、以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为支撑、以设施设备及服务标准化为保障的多式联运组织体系。(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20.支持物流产业发展。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4〕46号);物流企业用电、用水与工业企业等价。(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1.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围绕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开展银政企合作,增强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信贷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订单质押、动产质押、商标质押以及助保贷、银证通等适合工业企业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市委农办、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配合)

  22.优化金融服务。优化企业信贷融资流程,清理不合理环节,打造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网络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系统,积极推进银企网上合作对接,打造中小企业网上融资服务绿色通道,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的融资担保收费费率,禁止高收费、乱收费和变相抬高融资成本。(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配合)

  23.开展不合理金融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督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检查力度,持续开展金融部门信贷融资收费专项整治,坚决查处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行为。开展银行业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强制服务收费、转嫁收费负担、自定项目等违法收费行为,曝光典型案例。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将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纳入清单管理。(市物价局牵头,市银监局等配合)

  (七)鼓励企业内部挖潜。

  24.切实加强和改进管理降成本。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运营模式。鼓励企业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提高运行效率。(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牵头)

  25.落实好国家、省鼓励企业内部挖潜的系列政策。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降低成本,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提高产品的成品率和优质品率,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升级,创新企业营销模式。完善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加强新技术推广,提高生产效率。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鼓励企业制定降成本目标,激励企业挖潜降本增效,确保降成本不降产品质量。(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配合)

  26.落实好国家、省加快企业资金周转的系列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通过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对科技创新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证券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支持实体经济,盘活存量资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在严格依法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对重点企业短期流动资金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债务链问题化解。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清理建筑业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保证金。(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八)落实降低企业成本的综合性措施。

  27.着力推进有利于降成本的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土地、电力、油气等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市编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28.大力推进有利于降成本的技术和管理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新兴产业,推进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加强产学研合作。(市经信委牵头,市科技局等配合)

  29.整合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降成本。结合“一带一路”战略,加大企业“走出去”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市商务局牵头)

  30.进一步降低面向实体经济的监管成本。加强市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市编办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人行咸宁中心支行等配合)

  31.进一步改善公共服务支持企业降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改进服务质量。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配合)

  32.进一步优化经济布局降成本。加强规划引导,加快经济布局调整,加大对开发区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市发改委牵头)

  33.加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的市场网格化监管格局,真正实现“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加强教育、医疗、药品、涉农、房地产、进出口收费、银行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领域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开展“医食住行娱购游”价格行为专项整治,重点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价费问题,查处一批欺诈、串通、暴利等市场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重点查处供气、供水、供电、电信、工业原材料等领域价格垄断问题,严厉打击各种价格垄断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物价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信委整体协调推进,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建立推进机制,组建工作专班,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摸清底数,梳理政策,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并抓好推进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降低企业成本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快制定本地区降低企业成本的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督查。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专项督查,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系统梳理,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策。适时将降低企业成本转为常态化工作,加强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和常态化监督检查。

  (三)及时评估调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于2017年1月进行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对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及时总结经验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对出现的新问题、新变化及时研究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四)建立长效机制。市经信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降低企业成本行动的工作指导,形成降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降低企业成本组织协调和督查落实工作机制;建立降低企业成本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机制;建立政策措施的动态调整机制。

  咸宁市补短板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补短板工作,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补齐软硬基础设施短板的要求,针对我市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加快补齐精准脱贫、市场主体培育、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开放、基本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方面短板,努力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新型城镇化相协调、与新供给体系相匹配的软硬基础设施支撑体系,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1)精准脱贫全面完成。确保2018年底全市3个贫困县摘帽、192个贫困村出列、38.34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销号;2018至2019年脱贫成效巩固提高,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市场发育活力增强。到2020年,全市市场主体数达到30万户,建立创业孵化基地15个,扶持创业1.5万人。(3)产业发展提质增效。到2020年,工业总产值达到3000亿元,年均增长1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20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0%。农业总产值达400亿元,年均增长4.5%,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超过1300亿元。服务业增加值增速高于GDP增速,吸纳就业能力显著增强。(4)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十三五”期间,新建高速公路176.5公里、县乡道改建工程640公里。新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52公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全市县级及以上城镇供水保证率达到100%,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以上。重点湖泊达到20—50年一遇防洪标准。电网配电能力进一步提高,供电可靠率提升到99.88%。(5)开放水平全面提升。融入“一带一路”、对接大武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国际友城合作深入推进。到2020年,对外贸易总额达到7.7亿美元。(6)公共服务更加完善。到2020年,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8%以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5%以上;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7%以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2%以上。全市每千名常住人口医疗床位数达到5.5张,每千名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达到2.6人。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7)生态环境更加优美。到2020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10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控制在省下达目标内。

  二、政策措施

  (一)补齐精准脱贫短板,确保如期建成小康社会。

  1.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主要对象,围绕“一有、两不愁、四保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养老有保障)目标,坚持开发扶贫与社会保障两轮驱动,着力推进“五个一批”脱贫工程,做到精准扶贫,政策兜底。对全市有劳动能力的20.7万贫困人口,有针对性地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转移就业培训,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施兜底性保障政策。加大财政扶贫投入与社会救助力度,加强贫困人口动态监测,建立阻断返贫致贫长效机制。争取到2018年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收入水平超过同期国家扶贫标准,并力争达到所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上。到2020年,贫困人口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贫困人口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市委农办牵头,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等配合)

  2.实现贫困村全部出列。因地制宜开展整村推进工程,对发展基础较好的贫困村,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对资源匮乏的贫困村,实行扶贫搬迁、培训转移、异地开发。加快推进贫困村环境整治、信息服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低保、新农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援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争取到2018年,192个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村贫困户全部脱贫,贫困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70%以上,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贫困村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市委农办牵头,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等配合)

  3.实现贫困县全部摘帽。着力推进贫困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增强贫困县造血功能和内生动力,形成具有区域特色和发展前景的产业体系和支柱产业。统筹推进贫困县交通路网、综合治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疾控防疫、基本医疗、基础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区域人口生态协调发展。(市委农办牵头,市扶贫办等配合)

  (二)补齐市场主体发育不够短板,为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活力。

  4.积极培育市场主体。继续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健全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开放畅通的市场主体发展环境。到2020年,全市市场主体数发展到30万户。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支持返乡创业,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申报程序,加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技能提升实训基地、就业创业培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基地、专技人才创业教育基地建设,打造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一条龙”服务。到2020年,建立创业孵化基地15个,扶持创业1.5万人。(市工商局牵头,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配合)

  5.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落实好结构性减税、取消或暂停征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融资成本等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市外优质企业落户咸宁。依托市内产业基础,实行精准招商。围绕全市现有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着力引进一批上下游企业,做大做强做长产业链条,逐步形成特色鲜明、辐射面广、集聚力强的优势产业基地。(市招商局牵头,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配合)

  (三)补齐产业转型升级短板,促进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

  6.促进工业提质增效。对接《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持续推进工业崛起战略。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着力推进产业重组,统筹运用好各种手段,倒逼产能落后、生态和社会严重负效应的企业退出市场。着力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改造升级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冶金建材等优势传统支柱行业,实现传统产业高端化发展。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品牌经济战略,打造一批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咸宁品牌。到2020年,力争食品饮料业总产值达到500亿元,纺织服装业总产值达到500亿元,冶金建材业总产值达到800亿元。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产业,努力实现新兴产业规模倍增,到2020年,力争新兴产业总产值到1000亿元。(市经信委牵头)

  7.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严守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争取到2020年,粮食总产量超过21亿斤。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全面实施农产品加工千亿产业振兴行动,力争到2020年全市农产品加工规上企业总数达到500家,其中省级企业突破80家,打造“国字号”龙头企业1-2家。深度开发农副产品,延长产业链条,提升农业附加值。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智慧农业等新型业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市农业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等配合)

  8.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全面实施服务业升级行动。重点推进旅游、物流、金融等优势服务业行业加快发展。全力发展旅游业。把旅游产业发展成全市重点支柱产业和绿色崛起的引领产业,建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际温泉休闲养生旅游目的地,到2020年,实现旅游总收入达到600亿元,年均增长23%以上。加速发展现代物流业。做优物流产业布局,做大物流产业规模,做强物流市场主体,发展冷链物流、制造业物流、商贸物流三大领域,打造连接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的鄂南乃至中部地区重要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着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吸引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咸宁,鼓励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性银行等在咸宁设点布局,实现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到2200亿元,年均增长16%,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360亿元,年均增长16%。(市发改委牵头,市旅游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四)补齐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筑牢加快发展基础。

  9.完善互联互通交通网络。一是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打造“四纵两横一环二支”高速公路路网,重点推进咸宁至九江高速公路、武深高速公路嘉鱼北段、咸宁市城区南外环高速、崇阳至监利高速公路和通城至修水高速公路建设。二是加快农村公路建设。自然村通硬化路比例达到80%以上,重点推进实施撤并村农村公路、精准扶贫产业路建设,改造农村危桥,建设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三是加快国省道建设。启动国道351武汉至赤壁段、国道106咸宁段、省道358等项目改造升级,打通省级重点断头路,重点推进通城与湖南、通山与江西、崇阳与江西断头路建设。四是推进铁路建设。联合湖南、江西推进岳咸九铁路、武汉至厦门(咸宁—宜春—井冈山)高速铁路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0.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提升防洪抗旱能力,构建更为完善的防洪排涝减灾体系,斧头湖、西凉湖、黄盖湖等重要湖泊达到20—50年一遇防洪标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全面推进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恢复灌溉面积30万亩,改善灌溉面积60万亩。着力强化城市水利工作,合理布局建设一批重点水源工程和重大城镇供水工程,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全市县级及以上城镇供水保证率达到100%,城市生活公共供水末梢水质达标率达到99%,基本建立城市应急(备用)水源保障体系。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强化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加强水生态修复。主要湖泊、河流、水库水生态明显改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市水务局牵头)

  11.加快实施电网改造工程。深入开展“低电压”治理,建立“低电压”治理绿色通道,对低电压问题建立档案并实行销号管理,“十三五”期间,全市低电压工程投资8.14亿元,其中农村低电压工程投入5.26亿元。改善县级供电区电网供电可靠性,咸宁地区供电可靠率提升到99.88%。优化电网网架,改造高损耗配变。加强农村电网改造,特别是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落实电网精准扶贫工作要求,保障农村地区分布式电源,“十三五”期间,县级电网改造累计投入资金25.84亿元。(市供电公司牵头)

  12.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分步实施在咸宁市外环路、银泉大道、马柏大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局部地区、北部空间、咸宁市主城区等重点区域建设综合管廊示范工程52公里。加强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对雨水径流进行控制与资源化利用,修复城市生态水系,大力提升城市建成区降雨就地消纳和城市新区硬化路面可渗透水平,推进排水管网系统、防涝系统和海绵城市建设。(市住建委牵头)

  (五)补齐开放不够短板,构建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

  13.提升对外开放综合竞争优势。培育外向型产业集群和示范基地,实行“一企一策”,着力提升本地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打造园区招商、项目推广和招商协会服务平台,开辟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优化开放服务环境。加快国际商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支持本地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以及到海外设立营销点等新型贸易方式,支持和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在咸宁投资创业、兴办产业园。巩固传统竞争优势,加快培育综合竞争新优势。(市商务局牵头)

  14.促进区域协作开发融合。加快武咸一体化步伐,全面实施《精准对接大武汉发展规划》,推动多领域的双向对接,积极对接“武汉城市旅游圈”,探索共建跨区域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与武汉开展“园校共建”教育联动试点。深化与岳阳、九江合作,打造“中三角”示范区。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联合开发生态文化旅游,加快共建互联互通的现代交通网络,支撑经济协作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临港产业园,建设沿江经济走廊。把咸宁建设成为长江中游城市群重要枢纽城市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区。(市发改委牵头)

  (六)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建设优质均衡民生保障体系。

  15.发展人民满意教育。主动适应“全面二孩”政策,精准布局建设幼儿园。全面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积极稳妥地调整中小学布局,妥善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大力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在县域内实现城乡优质均衡发展。落实两免一补优惠政策,统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实施普通高中攻坚计划,推进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市教育局牵头)

  16.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远程医疗。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农村流动,健全上下联动、衔接互补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坚持基本医疗的公益性方向,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破除“以药补医”逐利机制,通过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持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完善合理的补偿机制。推行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理顺药品价格,按国家规定增加特殊药物免费供给。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建立和完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计委牵头)

  17.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政策,依法实施扩面,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参保工作。逐步提升医保保障水平。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完善门诊补偿机制,提高门诊补偿水平。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完善大病救助制度,逐步扩大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推进残疾人保障体系建设,实现残疾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推进危房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现困难群众住房保障。构建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市人社局牵头)

  (七)补齐生态建设短板,建设生态宜居咸宁。

  18.抓好污染防治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三禁三治”专项行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体系,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严格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管理,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统筹推进流域水生态修复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大力推进乡村垃圾清洁工程,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到2020年,全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10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控制在省下达目标内。(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单位配合)

  19.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煤改气”。加大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提升和节能减排升级改造,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咸宁高新区创建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咸安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创建国家级低碳经济示范区。(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高新区等单位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补短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建立推进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并抓好推进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补短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快制定补短板的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项目建设。补短板各项工作任务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相关项目要纳入全市及各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加快在建项目建设速度,加快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储备项目准备工作。要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职能部门协调会议等,分类别、分层级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强化项目跟踪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三)加强政策支持。要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政策,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发挥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市补短板建设的支持作用。

  (四)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日常督办、联合督办和专项督办等方式,及时跟进补短板工作落实情况。将补短板各项工作列入相关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咸宁市化工行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化工行业是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及资源高消耗的行业。为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化工行业集聚化、高端化、精细化发展水平,推进绿色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城乡总体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

  统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科学规划布局,规范园区设立。推进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高污染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入园。

  环保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推动园区绿色发展。

  循环利用、产业升级。坚持循环经济和能源高效(梯级)利用理念,完善配套产业链,推动集聚发展,提升园区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两化融合、完善功能。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建设,提升园区信息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建设智慧园区,以信息化应用完善园区整体功能。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十三五”末期,全市化工行业绿色化发展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化工园区全部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配备在线监控装置,有条件的园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建成应急救援指挥中心;95%以上的化工企业集中在化工园区,特殊情况不能入园的企业全部实施厂区规范化、绿色化改造,建设安全隔离带,“三废”全部达标排放;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搬迁入园;园区节能降耗和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升。

  二、政策措施

  (一)科学规划园区布局。(市发改委牵头)

  1.明确布局原则。严禁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园区。新设立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隔离带,原则上远离人口密集区,与周边居民区保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2.编制园区总体规划。按照资源、市场、辅助工程一体化,基础和物流设施服务共享等要求,实现产业上下游一体化布局。鼓励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土地集约和“三废”集中治理,科学制定园区发展总体规划。

  (二)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入园。(市经信委牵头)

  3.开展摸底排查。组织开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高污染石化企业的布局情况调查,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试行)》《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以及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科学评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生产条件,明确企业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确定搬迁入园和停产关闭企业名单。

  4.制定搬迁改造入园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搬迁改造范围和目标、实施进度、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形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总体规划。

  5.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协助、督促搬迁改造和停产关闭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鼓励搬迁企业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改制重组,促进产品技术提档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严格实施落后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防止异地简单复制和落后产能转移。支持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环保水平。

  6.开展搬出场地治理。开展搬迁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督促企业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确保土地无害化利用;根据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规范有序推进腾退土地的治理和再开发。

  7.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指标上向搬迁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但缺乏搬迁改造资金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募集资金,用于搬迁改造。

  (三)提升园区环保水平。(市环保局牵头)

  8.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执行园区规划以及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园区内新建项目,应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场地污染防治措施。适时对园区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时核查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优化规划实施。适时提高环保标准,控制排放总量。

  9.强化环保设施建设。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预处理。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园区,应尽快完成整改。园区内企业应配备废气收集和处置设施,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等废气的排放。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规范危险废物运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场所。鼓励建立笫三方运营管理机制。

  10.加强环境监测。按照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制定园区自行监测方案,在污水总排口、接管口和雨排口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流量计及自控阀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园区排污口及周边环境质量情况进行监测,并向公众公开发布监测信息。

  11.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和风险预警。指导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并强化企业、园区以及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加强环境应急预案演练、评估与修订。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园区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四)严格园区安全管理。(市安监局牵头)

  12.严控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园区内企业、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仓库之间的相互影响、应急救援、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等因素,合理布置园区功能分区,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仓库实行全覆盖可视化管理。

  1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园区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包括具有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

  14.提升安全应急救援能力。指导园区建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保障公共应急物资储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15.防范危化品运输风险。设置园区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装卸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实行限时限速行驶。鼓励运用物联网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16.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降低职业病风险。

  (五)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市发改委牵头)

  17.建设循环示范园区。推广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鼓励园区引进或培育专业化公司为园区循环改造提供“嵌入式”服务。推动生产技术、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企业内部“小循环”、园区(企业间)“中循环”与社会“大循环”的有机衔接,发挥循环经济整体效益。新建园区要将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融入园区总体规划,注重产业的循环化构建。

  18.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积极推广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能效提升、高效节能工业锅炉窑炉等节能新技术,进一步提升园区内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对重点用户开展用能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接受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市经信委牵头)

  19.建立园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园区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园区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数据,建设园区公共基础数据库,强化标准及接口建设,与入驻企业实现数据共享。积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

  20.开展“工业互联网示范园区”专项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全面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以提升园区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建设智慧园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

  21.开展“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专项行动。鼓励园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实现资源配置优化、过程动态优化,全面提升企业智能管理和决策水平。

  (七)完善园区配套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22.统筹公用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供水(工业水、生活水)、供电、供热(高、中、低压蒸汽)、工业气体、公共管廊、污水处理厂、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设施等公用工程。

  23.提高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园区设立中小企业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机构,在生产区外统一建设企业办公、营销、研发和生活用房,为园区内企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化工行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综合协调,明确目标责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于2016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二)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是本地开展化工行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于2016年8月底前研究提出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明确时间和路线表,并抓紧组织实施,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化工行业绿色发展专项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经信委会同市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评估工作效果,推广工作经验。

  咸宁市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促进经济结构性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努力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新格局,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合理确定政府与市场的范围和边界,把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结合起来,既发挥政府在管理体制、组织协调、规划引导、政策支持、法规保障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又强化市场规律和市场机制对军民融合资源优化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规划引领与项目依托相结合。遵照顶层设计,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制定专门规划,明确融合方向和思路,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发挥项目的纽带作用,围绕国防需求,立足咸宁实际,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把军民融合工程化、项目化。

  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以改革精神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按照权威、高效、常态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分工协作、部门协调配合、资源共享互用的军民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军民融合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自主创新与协同创新相结合。促进国防科技的原始创新、系统创新和模仿创新,增强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校企、军工与民口,跨行业、跨地区以及政府部门间多层次、多领域军品研发和制造的协同创新。

  (二)工作目标。

  推动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军民融合发展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为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经济结构调整和抢占军事竞争制高点提供重要支撑。到2020年,咸宁市军民融合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军工新材料、智能装备、汽车及零部件、互联网、生命健康等创新产业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产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成为全市新的产业增长极。

  二、政策措施

  (一)加快军民深度融合体制机制创新。(市经信委牵头)

  1.创新统一领导体制。成立专门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结合国防和军队改革,科学设置管理机构,实现军民融合发展统一领导、军地协调、畅顺高效。

  2.创新军地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情况会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检查、综合保障等工作机制。实现跨军地、跨部门、跨领域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运行体系。

  3.创新需求对接机制。在整合利用军民融合发展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着力打造军民融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国防采购、军转民、“民参军”、知识产权、投资项目等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军地供需衔接,做到军队所需与地方所能的有效对接。

  4.创新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和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对承担军民融合工作和履行国防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给予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济补偿等扶持政策。引入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定期或分阶段对融合发展情况进行考评。将政府各级主管部门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履职尽责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和政绩考核体系,适时予以奖惩。

  (二)加快创建咸宁市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牵头)

  5.拓展军民融合范围。以创建咸宁市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为切入点,积极探索融合模式、融合方式、融合手段、融合载体,推动智能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生命健康业等一批军民融合、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地。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实现区域经济布局调整与国防布局完善相协调。

  6.丰富军民融合方式。鼓励企业通过发展基金、债券、PPP模式等方式,积极探索创新支持军民融合发展的投融资平台,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大力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军民融合产业。

  7.深化军民融合程度。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现有工作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带有根本性、长期性、规范性的法规制度建设。系统构建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改革性政策制度和发展环境,研究出台本地区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改革有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更高层面的统筹;推进结构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军民融合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将军民融合由低效率的增长转变为高效益的发展。加快推进军民产业链双向互连互延,实现产品、设施、技术及其价值在部件、分系统、最终产品等层次中的军民共用。

  (三)加快发展军民融合产业。(市经信委牵头)

  8.重点发展一批军民融合优势产业。重点突破一批军民融合优势产业领域和共性关键技术,努力促进军工产业与民用产业融合互动发展。重点推进军工新材料、智能装备、汽车及零部件、互联网、生命健康等产业领域军民融合。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材料产业产值达到100亿元,智能装备产业产值达到150亿元,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产值达到150亿元,互联网产业产值达到50亿元,生命健康产业产值达到50亿元。

  9.积极培育军民融合市场主体。加快培育一批军民融合型企业,到2020年,培育5家总收入过10亿元的骨干企业,重点扶持3—5家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能力和规模。加大支持高、精、尖军工科研成果和产品转民用的力度。借助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优势,打造一批国内知名品牌。

  (四)推动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市科技局牵头)

  10.完善军民融合科技服务体系。将军民两用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地方科技专项给予支持,推动国防科技成果创新与实施主体向民营科技企业转移,促进军民两用成果推广和产业化。每年组织军工企业、科研院所与民口企业开展1—2次技术和项目合作对接。支持军工科技成果申报中央和省级奖项,支持民口企业争取军工科技创新项目、参评军工科技奖项。

  11.搭建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平台。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军工单位、高校院所与企业深化合作,组建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在军工相关新兴产业领域建设一批研发、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推动基础设施领域军民融合建设。(市发改委牵头)

  12.重大基础设施兼备军事功能。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交通建设等专项规划。兼备军事功能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前应充分与军队相关部门做好需求论证,实行联合审批。民用基础设施道路、管网线路的规划设计要尽可能与国防重点目标对接。依托铁路、公路和码头,推进部队进出口道路、武器装备卸载平台、动员物资集散平台、军事快速通道等项目建设。

  13.公共设施建设兼构人防工程。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有关防护要求,切实增强城市重要公共设施防护能力。结合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抓好重点人防城市地下指挥所、疏散基地、疏散场所等建设,在城市新区、人员密集区、重要目标毗邻区等重点区域,抓好人防指挥、防空阵地、人员掩蔽、疏散地域和物资储备工程设施建设,增加人防工程总量。抓好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提升人均防护面积。抓好油气管网、通信枢纽、水利电力等重大民生工程的综合防护体系建设,提高抗毁能力。

  14.网络安全力量军地统筹共用。以同级政务网作为支撑,探索构建市、县两级国防动员指挥信息系统。围绕“智慧咸宁”建设,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进基础数据库共享工程,构建地理空间、导航定位、气象水文等领域的军地信息融合共享平台和接口。

  15.国防基础设施服务地方发展。加快人防工程、国防交通基础设施、经济动员中心的开发利用力度,提高国防资源利用率。人民防空工程要提供就业创业场所,支持地方符合条件的公路、水路等项目列入国家战备规划,积极争取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国防动员物资储备设施,保障应急救灾需要。

  (六)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融合发展。(咸宁军分区牵头)

  16.统筹军地人才共育。推动国防教育进课堂、进课表、进教案。创新学生军训方法,强化全民国防观念。利用地方高校、党校和行政学院抓好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学历升级和培养深造。建立军民通用专业技术人才储备库,将电子信息、网络攻防、测绘地理、气象海洋等专业技术人才编入后备力量队伍,提升预编预任质量。采取优惠措施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军入伍。落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更好地发挥退役军人作用。

  17.统筹各类力量建设。综合考虑本地任务需求、兵员潜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断改进编组模式,逐步形成科学的后备力量总体布局。统筹抓好军地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利用行业资源开展民兵预备役岗位训练,对民兵、预备役部队与武警、公安等专业力量实行联建、联编、联训、联管。建立军地联合应急指挥机构,实现军地高效联合处置。

  18.统筹动员物资保障。加速推进经济动员中心建设,在相关工业领域选择一批战时转(扩)产军品企业,做好人才、生产线和技术等应急生产准备。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储备、军民通用装备生产、支前物资供应站点等建设,提高联储、联供、联保、联修能力。依托全市物流网络,逐步构建寓军于民的现代物流保障体系。将民兵应急力量和专用装备器材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予以统一保障。利用社会资源做好部队物资供应和生活服务保障,加强军地配套政策衔接,有序推动部队后勤保障服务社会化改革,提高综合保障效益。

  19.统筹参建和扶贫工作。将部队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精准扶贫工作纳入市、县党委政府总体规划,对部队扶贫联系点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制定部队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实施办法,明确参建和扶贫任务,引导部队开展产业、技能、智力等多种形式的参建、扶贫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专项行动由市军民融合体制机制创新专项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统筹负责。六项重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该领域的行动计划,明确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是本地开展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把促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党委议军议政的重要议题,坚持常抓常议,确保正确方向,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落实。切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研究重大问题,协商重要事项,推进重点工作。明确部门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制定完善军地联席、情况会商、现场办公、督办问责、考核评估等制度,对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进度、质量标准、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形成督导常态化,强化工作执行力。

  各县(市、区)及各牵头单位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军民融合体制机制创新专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单位】:潜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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