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6-10 查看次数:16031 次

 咸政办发〔201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的决定》(鄂政发〔2013〕34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鄂安监管协调〔2010〕256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咸办发〔2014〕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以各地、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分级分类安全监管为基础,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标准化、数字化)平台为依托,以专家协助排查整改隐患为手段,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部门安全检查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为促进咸宁绿色崛起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冶金、建材、有色、石油、燃气、电力、船舶、机械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经营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水运、城市轨道交通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

  (四)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易受暴雨、洪涝、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七)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城;

  (九)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和单位;

  (十)地方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全市各级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本地、本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行业监管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要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要全面督促整改在日常监管监察、许可审批、“打非治违”及事故查处等环节中生产经营单位暴露出的问题及薄弱环节,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1、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要强化主要责任人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以现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平台数据为基础,深入监管行业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分级分类,督促所有企业注册、登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平台,实现全覆盖;要建立健全本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将专家纳入日常监管监察工作计划,对照生产经营单位在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排查隐患;要加大对监管企业日常实地巡查及“两化”网上巡查力度,动态掌握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2、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部门要继续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评价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尽责重要依据。并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组织明查暗访,强化监管监察,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数据上报、协调沟通等体制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要结合动态掌握的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信息,定期通报、严格督办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责任的行业监管部门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全覆盖、拉网式现场综合检查督查,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开检查结果;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规定,对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严格追究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倒查,行业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隐患排查职责,放松安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行业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二)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定期登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两化”体系,开展网上巡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一般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报备的重大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组织现场复查,出具《复查评定书》,予以销号。要重点加强长期不登陆“两化”系统、上报虚假隐患、报小不报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严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治理目标、治理经费、治理机构、治理时间、安全措施“五落实”。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管,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并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上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五落实”和整改销号情况;完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台账建设。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打非治违数据上报制度。

  各县(市、区)、各行业监管部门每月对本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工作进行汇总,各县(市、区)每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组织督查检查情况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情况月报表》(附件1、3)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各部门(单位)每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及《组织督查检查情况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情况月报表》(附件1、2、3)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结材料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各级、各部门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每年必须组织开展。今年此项工作从6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今后以年为单位,全年持续开展)。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发动部署阶段(2015年6月20日前)。各单位、部门要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排查、再治理。各牵头单位要制定本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日常监管监察计划,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对照生产经营单位“两化”系统隐患排查清单,排查隐患并督促落实治理措施。各牵头单位制定的方案、日常监管监察计划、专家库名单请于6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15年6月下旬至10月底)。各行业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照“两化”系统隐患排查清单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每月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报表。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隐患整改。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销号;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治资金和整治责任,限期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事故多发、不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主动排查和整改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和暗访抽查,向全市通报相关情况,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作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重要依据。

  (三)督查验收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督查组,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等,并在主要媒体公布检查结果。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市长周勇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胡建、市安监局局长郑俊华任副组长,各相关牵头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要比照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全市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隐患治理与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工作措施实、进展快、效果好。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各部门,充分调动各单位和各部门的积极能动性,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配备专(兼)职信息员,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确保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报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分析,查找和解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和建议;要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积极推广典型经验,确保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集中攻坚整改,着力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强化行政许可,严格依法监管,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分类等级评估工作,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四)大力宣传,强化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督促相关人员依法参加相关培训,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杜绝各类违规现象的发生;要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和鼓励;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3、组织督查检查情况和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情况月报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发文单位】:潜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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