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进行中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6-08 15:29:45 查看次数:3566 次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为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201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日前开启申报。

  据了解,2010年工信部发布《关于推荐2009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0]161号);2011年公布首批示范平台名单。

     此后,工信部于2012年公布了第二批示范平台名单;2013年公布了第三批示范平台名单、2014年公布了第四批示范平台名单。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工信部对示范平台每三年复核一次。

  为此,工信部分别对首批、第二批、第三批示范平台进行了复核。从复核意见来看,示范平台多数通过复核,少数被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2017年7月,工信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随后,工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重新启动示范平台申报工作。

  在去年12月,工信部公布了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授予北京云基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等188个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三年。

  需要注意的是,未在此通告名单内的2014年复核通过的首批示范平台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7日止;未在此通告名单内的2014年认定的第四批示范平台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8日止。

  今年5月,工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荐201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目前,各地申报工作正在进行中。但由于各地截止日期不一致,请有意申请示范平台的机构抓紧与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联系。

  申报条件:

  依据《办法》,申报主体须为,(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五项功能至少要满足其中一项

  在信息服务功能、技术服务功能、创业服务功能、培训服务功能、融资服务功能上,示范平台应至少满足一项功能。

  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办法》还明确,工信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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