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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信局:
为落实《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鄂经信重化〔2018〕21号)工作要求,现就制定和上报水泥企业错峰生产计划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错峰生产时间要求
每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全年错峰生产时间不少于60 天,其中1 月、2 月、11 月、12 月累计错峰生产时间不少于45 天。
二、编报错峰生产计划
水泥企业是错峰生产的执行主体。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编制本企业错峰生产计划,认真编报《湖北省水泥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备案表》,建立本企业错峰生产台账, 认真填报企业错峰生产停窑执行情况记录表。(注:水泥企业2018年以来已经执行的错峰生产天数可一并纳入本企业2018年度错峰生产计划认定)
三、审核备案
各县(市、区)经信局负责对本地水泥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审核,审核同意后在《湖北省水泥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备案表》本级经信部门意见栏盖章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备案,并上报上级经信部门。2018年《湖北省水泥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备案表》可不填报环保部门意见。
四、上报错峰生产计划
请各县(市、区)经信局负责收集汇总本地水泥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备案表,于2018年2月3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本地《湖北省水泥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备案表》(原件及电子表)、负责此项工作部门及联系人信息报送我委。
联系人:殷汉宁 电话:8256478
附件:湖北省水泥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备案表
湖北省水泥企业错峰生产台账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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